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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

用电用火安全制度

来源: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4-01-11 17:02:14 浏览次数: 【字体: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根据《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有关规定,为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火管理范围:凡校区内的用于教学、科研、生产、施工和生活等方面的各类火源均在用火管理范围以内,具体包括:

(一)电焊、气割。

(二)喷灯、火炉、液化天然气炉、燃油炉、电炉。

(三)烧烤弯管、熬沥青或焚烧其它物品。

(四)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等。

(五)野外烧荒。

二、在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位用火和各类仓库、库房的用火,应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认真检查施工现场,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措施后上报保卫处。重大项目须写出专题报告。由保卫处负责人和有关技术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行程度。在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并指派现场监护人员后,方可批准用火。同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查备案。

三、一般部位的临时用火,应由用火单位防火负责人制定出消防措施,上报保卫处。经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防范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并指派现场监护人员后,方可批准用火,用火结束或下班前要认真检查是否留有安全隐患,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离开,做到人走火灭。

四、使用固定的火源,应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牵头制定出消防措施和用火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检查和管理,报保卫处审批。经安全管理人员对用火设施进行检测,并确认防范措施可行后,方可批准用火。保卫处有关工作人员每月要对固定用火点复查一次。

五、校区执行五级以上大风天禁火制度。如遇五级以上大风,不得动用明火。

六、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电工证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无证者不准操作。

七、室内外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如工作需要须经校区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由电工操作。

八、一切电源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九、电灯泡和电闸(含配电盘)下,不准存放可燃物。不准用纸制灯罩或用布包裹灯泡。配电室内禁止存放杂物,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十、配电盘和电闸必须设有安全装置,安装在室外的还应有防雨设施,配电盘的盘面要使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电线要按规定安装,且不能同热源相接触,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十一、必须根据用电负荷量选用匹配的导线,不准超负荷或带病使用。各电线接头要牢靠,绝缘要良好,并须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十二、室内外电线不准接触可燃物,必须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十三、对所有的电线线路都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破皮裸露、接头松动和老化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

十四、除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需要须经批准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使用电炉子等电热器具。

十五、凡接拉临时电线,必须经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后报校区用电管理部门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然后由电工负责安装。


终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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