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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全体教职工:请收下这份来自学院的 “端午节”节前廉洁提醒!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8 13: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全体教职工:请收下这份来自学院的 “端午节”节前廉洁提醒!

 

在“端午节”来临之际,tyc86太阳集团提醒全体教职工: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用公款吃喝、旅游;不用公款送粽子等节礼;不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出入私人会所、奢靡场所;不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及礼卡;不违规接受宴请;不索取、收受学生、家长及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自觉抵制“节日腐败”;不饮酒后驾驶车辆,不参与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坚决厉行节约,杜绝餐饮浪费,共同营造廉洁、祥和、文明、欢乐的节日氛围。

佳节即将来临,衷心希望大家能够度过一个风清、气正、祥和、欢乐的节日!借此机会,学院向节日期间辛勤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广大教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祝愿大家节日愉快,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

纪 法 小 课 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或处分。  

 

终审: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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