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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技能人才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01 10:17:43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技能人才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23〕95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组织(人事)部门,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技能人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11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技能人才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自治区技术技能人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智力资源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主要由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组成,按照职称系列(专业)、职业分类或行业领域分类设置,是集聚和发挥专家人才智慧的有效平台,为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技术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标准制订人才评价和各类达标评优项目评审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家库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管理政策,完善运行和发挥作用机制;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本行业、本地区专家库的开发建设、管理使用、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疆,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影响力,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四)熟悉有关政策规定,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能水平,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能够较好履行工作职责;

(五)具备履行专家职责的时间精力、身体条件和个人意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数量较少行业专家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入库。

第七条  获得国家或者自治区(省)级奖项、称号、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入选国家或者自治区(省)级人才计划项目的可优先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可采取个人自荐、同行引荐、行业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个人自荐的,应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荐材料的真实性,佐证材料提交至自治区区直各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工作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进入专家库

同行引荐的,引荐人与被引荐人均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佐证材料提交至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进入专家库

行业推荐的,应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提交佐证材料至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进入专家库

定向邀请的,在国家、自治区(级主要学术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具有正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水平,且在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权威性的专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邀请,经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通过与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按照协作共享的原则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

第十  专家所在单位,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注重将符合条件的中青年、少数民族、女性专家以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推荐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有关方面的聘请,参加自治区有关人才评价、培养项目选拔等活动的权利

)对咨询、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参与专家工作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  入库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人才评价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替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未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信息、个人隐私或理论与实务研究等的工作内容、过程和结果;

(三)参与的工作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或其他应回避情况的,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此类问题发生,将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有关规定处理

(五)如实申报入库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

(六)依法履行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入库专家可随时更新本人信息专家所在单位每年集中更新一次专家信息。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言论的;

(二)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三)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行为,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保密要求,擅自泄露保密信息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用专家名义为自身或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有关利害方馈赠或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实践表明个人能力不足以胜任专家工作的;

(八)任期内无故缺席专家库有关工作3次以上的;

(九)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库专家的;

(十)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出库程序专家所在单位或使用专家单位发现第十五条有关情形的,应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经核实属实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相关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加强专家库信息化建设。完善专家库信息化、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专家库管理效能。

第四章  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遵循专业匹配和结构合理的原则,可采用随机抽调和择优选取的方式进行

第十  专家的随机抽取、择优选取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随机抽取程序如下:

1.制定方案。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制定专家抽取方案。

2.抽取专家。在相关单位监督下,按不低于所需专家数量3倍的比例在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按照系统生成的抽取顺序号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3.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专家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抽取,直到满足工作需求。

4.确定候补。在满足工作所需的专家数量后,还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先后顺序递补。

(二)专家择优选取程序如下:

1.由专家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并自行在专家库中择优选取专家。

2.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直到满足工作需求。

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负责人或者项目组成员的;

(二)所在单位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者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的;

(四)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法律纠纷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

(五)3年内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共同发表过论文、或者在各级各类计划项目中有合作关系的;

(六)与参评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

(七)配偶或者直系亲属3年内与参评项目申报单位有过聘用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八)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其他情形。

  充分发挥专家库对智力资源的集聚优势,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坚持资源共享、规范使用原则。

  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等工作不超过10次。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  建立专家履职评价机制。专家使用单位应从专业水平、质量效果、工作纪律等方面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自治区技术技能人才专家库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每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专家库管理部门。专家履职情况作为专家续聘、选取和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专家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一经查实,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评审诚信档案库,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终审: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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