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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c86太阳集团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27 10:23:38 浏览次数: 【字体:

tyc86太阳集团国有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过程中管理疏漏而导致学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tyc86太阳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国有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家俱等)和低值耐用品(U盘除外)。以上国有资产不分购置的经费来源(教学、科研、捐赠、自筹等),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二)国有资产附属物及资料,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帐与卡,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三)办公用各类书籍。

(四)其他应交接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国有资产移交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机构的变更,国有资产使用及保管责任人的变更,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台帐的变更。

第四条 因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而产生的国有资产移交,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位(离岗)”的原则,即优先办结国有资产移交、调配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机构调整是指经学院批准,处(室)或系部科室进行合并、分离、撤销或新设等机构的调整行为。

第六条 处(室)、系部科室机构调整时,其国有资产由资产处统一调配,各系部内部调配由系部资产管理员向资产处提出申请,调配完成后资产处和系部资产管理员必须及时调整账务和卡片信息,保证账物、账卡及属地、使用人相符。

未经资产处同意或参与的国有资产调配工作,对造成账物、账卡及属地、使用人不相符和造成损失的,由调配的处(室)、系部自行负责。

第七条 机构调整后,在国有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处(室)、系部的资产管理员应对原处(室)、系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国有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机构合并。原处(室)、系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机构合并前,应对本处(室)的国有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资产处备案。核查时,资产处派人参与,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国有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应经保管人、资产管理员、处(室)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处。资产处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核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

机构合并后,未经学院党委同意,任何处(室)、系部不准擅自调配国有资产,确需重新进行调配的,调配结果必须报资产处和系部备案。

资产处应对新成立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重新确认、立户建账。

机构合并,原则上暂不新增国有资产。

第九条 机构分离。原处(室)、系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机构分离前,应对本处(室)的国有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资产处备案。核查时,资产处派人参与,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国有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应经保管人、资产管理员、处(室)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处。资产处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核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

机构分离时,资产处和系部资产管理员应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责任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离机构的工作需要,协调原有国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并对新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确认、立户建账。

分离机构如需新增国有资产,应向资产处提交新增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处在学院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的,按《tyc86太阳集团资产采购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条 机构撤销。原处(室)、系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接到机构撤销通知后,应立即对撤销机构的国有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资产处。核查时,资产处派人参与,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国有资产损坏或遗失情况时,经保管人、撤销机构负责人和系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处。资产处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核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

复核后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处在全院范围内重新调配。

第十一条 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负责人,应向资产处提交新增国有资产计划,经论证或审批后,由资产处在学院现有国有资产存量中进行统一调配。确需新购的,按《tyc86太阳集团资产采购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的实物移交时,资产处及原机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新机构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现场交接,并在交接同时实现管理责任的转移。

第十三条 机构合并或分离后的国有资产移交,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未完成国有资产交接者,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员岗位变动包括退休、调离本院(含辞职)、离校上研、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内派支教、访惠聚驻村、出国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转化教育培训、因病长期休养一年以上等离开学院工作岗位,以及学院内部调整岗位的情况。

第十五条 岗位变动的工作人员,是其原使用(或保管)国有资产的移交主要责任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核实的清单)移交给资产处和系部资产管理员,由资产处和系部资产管理员按照国有资产账目逐一核实无遗漏后,经教职工岗位变动的处(室)或系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以及岗位变动的教职工(保管使用人)在国有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交资产处核对并存档。

第十七条 教职工岗位变动离开学院前,必须办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人事审批手续。因病需长期休养一年以上的处(室)系部教职工,由资产管理员代办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移交中,移交人与账物不符的视为资产遗失,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前办结国有资产移交手续,逾期未办结的,未办结部分视作国有资产遗失,按原价赔偿。

第十九条 学院内部岗位变动人员,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一周内办结国有资产移交手续,有手提电脑、其它国有资产(包括办公家具),均应移交原部门使用。逾期一个月未办结移交手续的,未办结部分视作国有资产遗失,由原使用人按原价赔偿。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学院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时,用于科研的手提电脑和其它国有资产,一般仍由教职工本人保管和使用。若在电脑使用有效期内离开学院,应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人员岗位变动后出现空岗情况时的国有资产,以及原退休人员使用的国有资产,应交由资产处重新调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本处(室)、系部负责人和资产处报告,并由资产处、计划财务处根据保管人过失责任、国有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国有资产保管人折价赔偿的额度。若国有资产遗失或被人为损坏未及时报告,而在移交过程中被发现,一律由保管人按原价折旧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系部可根据学院资产管理要求,结合本处(室)、系部实际,制定适合本处(室)、系部国有资产移交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机构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移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由人事处会同资产处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终审:资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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